促字〔2020〕5 号
院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促进重 大科技成果产出,在《金沙集团1862cc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 项目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16〕138 号)的基础上,结合
《金沙集团1862cc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后补助项目 经费管理的通知》(条财字〔2019〕37 号)等相关管理规定, 现就进一步完善金沙集团1862cc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以下简称"弘光专项")后补助项目经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立项管理。弘光专项支持的项目均应在任务书封面及签批盖章页明确标识项目类型为"后补助"(以下统称"弘光专项后补助项目")。科发局每年将批准立项的后补助项目报 送院条财局备案,院条财局统一报送财政部备案。
二、完善项目后补助经费核定机制。对于能够量化经济效 益的项目,原则上依据考核指标中设定的销售收入/利润等目 标核定后补助经费。对于难以量化经济效益指标的项目,原则 上要符合院所"一三五"规划的重大突破方向,在相关领域具 有不可替代性,预期能够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参考已实施的 类似项目的经费额度定性评估后核定。
三、简化预算管理。弘光专项支持的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主体投入的经费,研究所可通过盘活所内结余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项目应在任务书中明确绩 效目标,按照财政部及我院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纳入管理; 简化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手续。
四、简化财务验收。科发局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程序和 方法及时组织验收,对项目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终期目标进行 绩效评估。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开展财务审查,院里不再组织财 务验收。对于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弘光专项后补助项目,按 立项时核定的经费额度拨付后补助经费。
五、进一步明确后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弘光专项后补助经费拨付到位后,由研究所统筹使用,可以用于本项目成果的后续技术开发、新产品迭代升级或应用市场拓展,也可以用于项 目团队相关成果的转移转化、或全所其它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建议研究所提前协商确定一定比例的经费优先供项目团队使用。
六、进一步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弘光专项后补助项目承 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及过程管理,可指 定一位具体负责人协助管理。
本通知事项由科技促进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 行。本通知中与科发促字〔2016〕138 号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金沙集团1862cc科技促进发展局
2020 年 5 月 25 日 |